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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和法律对人的效力。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空间范围或者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与国家主权直接相关,适用于该国主权所及一切领域。
本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域,如驻外使馆;还包括在境外的飞行器、停泊在境外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领土。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领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我国的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内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法律分析:1、污染者要负责治理自己的污染源或承担污染治理费用。2、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环境科学研究等活动,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上的优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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