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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版《判定标准》中“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情形有: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同时,《判定标准》还进行了细化,对“行业类”和“专项类”工贸企业可能出现的情形做了说明。其中,“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7个行业的工贸企业;“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3个领域的相关工贸企业。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安全生产法第94条释义
不会的,会罚款。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应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你知道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应该怎样释义吗?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7类,主要是未履行本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3)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6)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7)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中本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的违法行为,原因是这次修改时增加规定了相关的行为规范,需要相应规定其法律责任。
(三)责任形式
本次修改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本条中体现为对原来没有规定罚款的增加规定可以处以罚款,对原来规定?可以并处? 罚款的,改为直接?并处? 罚款,并加大罚款额度,同时还增加了对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具体来看,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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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出具虚假证.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
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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